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0 17:36:00
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将午休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持续释放出强烈的司法讯号
劳动者工伤认定又有新“拓展”。4月18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多起不同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超龄农民工午休时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情况。
2022年11月,已经年满60岁的韩老汉经老乡介绍,来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干杂工,工地为了安全实行封闭管理。11月20日14时,韩老汉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11月22日10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9月,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韩老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建设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审视这起劳动纠纷,看似简单,其实大有“乾坤”。潜藏的第一个争议,即对超龄劳动者该不该保护?所谓超龄劳动者,就是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选择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类似韩老汉这种情况,因为已经年满60岁,所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劳务关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劳务关系之下,超龄劳动者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翻看民法典中,其中不乏相关照顾性条款。
不止于此,工伤保险待遇的大门也未向超龄劳动者关闭。根据相关法规,如果超龄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那么就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假如他们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一旦出现因工伤害的情况,还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人社部相关意见都明确,超龄务工农民工,尤其是未享受养老保险者,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鉴于韩老汉属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所以应当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劳动者中午休息时发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将心比心思考,其实也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视同工伤。从狭义上理解,韩老汉是在中午休息时发病的,似乎与传统认识上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太一致,但从实质上看,午休是为了更好工作而进行的必要休息,所以也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司法判决中,法院考虑到“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确定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打卡制度”,支持了这个观点,这也是加强劳动者保护的应有之义。
劳动者保护应与时俱进。如今,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提速,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继续发光发热。对于这个群体,也应当置于劳动法律的有力保护中,让他们在身体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从工伤认定的实践看,秉持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细化认定工伤的情形,各地也在具体操作中,拓展工伤认定的边界,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将午休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持续释放出强烈的司法讯号,也折射出以人为本的脉脉温情。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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