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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跑路了,工资还能拿回来吗?可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2 11:05:00    

“好消息好消息,俺收到钱啦!”当事人王某兴奋地将这个好消息告诉自己的法援律师廖律师,廖律师不禁回想起第一次在律师事务所见王某的情形:王某一直担忧地问“廖律师,公司跑路了,我们的工资还能拿回来吗?”“出来打工,挣点钱不容易,没想到刚工作没多久公司就跑路了。”

突遭解雇,劳动关系认定陷僵局

王某在“boss直聘”看到A公司的招聘美食主播信息,受A公司邀请进行线下面试,B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了面试通过信息,王某按照信息在B公司报到并与B公司签署了《劳务合同》,约定岗位为美食主播,由A公司向王某发放工资。2024年3月4日,B公司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解雇了王某,并将其踢出公司微信群、删除其在B公司的企业微信账号。因为工资尚未结清,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受理,陷入劳动关系认定困境。

专业助力,明晰维权路径破迷障

思前想后,王某前往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求助。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廖灵燕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廖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王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通过与王某沟通及查阅王某提供的案件材料,廖律师认为:一是劳动关系认定需考虑主体资格、用工管理、业务组成部分三要素,本案中,王某接受B公司考勤排班管理,从事其业务工作,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在应聘中处于弱势,B公司提供的模板合同不允许王某修改,双方即便签署了《劳务协议》,亦不应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三是A公司与B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一致,对外招聘信息、考勤系统也都如出一辙,实际上是两个主体,一套人马,共同用工。

法院裁决,依法维权终获圆满

庭审中,B公司辩称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A公司辩称与王某不存在混同用工关系,在廖律师据理力争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与B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并且A公司与B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成功维权后,王某难掩激动之情,专程来到律所,亲手将一面锦旗送到廖律师手中,以此深切感谢廖律师及天河区法律援助处在追索劳动报酬维权案中给予的专业法律援助。

据悉,今年以来,天河区法律法援处已办理劳动者法律援助案件136宗,解答劳动纠纷法律咨询共计2192人次。

文|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穗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