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现就全盟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一)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二)持有内蒙古自治